一、参保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不承担。 二、工伤认定及相关事项 1、依照工伤条例认定。 2、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1天内向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具体备案方式可以采用通过雄安智慧社保app进行事故备案或者填写事故伤害报告发送到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工伤保险的指定邮箱(xagsbx@163.com)。(如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向经办机构电话报备) 3、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间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应在工伤认定后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停工留薪认定。停工留薪结束或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2、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为5-10级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伤残等级的不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 4、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关于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的注意事项 (1)关于医疗费报销情况说明: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2.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填写《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表8-2),经审批复核相关规定的工伤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4.若有需要二次手术的需要在二次手术前7日向参保经办机构提交8-2申请表。(注:雄安地区的协议机构为三县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康复机构为保定泰和康复医院和容城人民医院) (2)关于继续治疗和转诊转院:1.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就近治疗、逐级转诊转院原则,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表8-2)(需协议机构出具诊疗意见)报经办机构,经审批复核相关规定的可进行继续治疗或转诊转院。2.工伤职工需转到省外就医或特殊伤情(如精神类疾病等)到非协议机构就医的,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表8-2)(需协议机构出具诊疗意见),经审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到省外或非协议机构就医。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申请工伤报销费CA用户采用网上申报模式,非CA用户采用线下审核受理模式。 需要提供的资料分别为: 1、工伤医疗费(康复):单位申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业务申请单、参保人社保卡、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发票及费用清单需要原件或盖财务章的复印件。(1、有ct检查项目需要ct检查单。2、医疗费相关票据需要提供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申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参保人社保卡、业务申请单、伤残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单位申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业务申请单、参保人社保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需要工伤职工签字)、企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始财务凭证(需单位对公账号转账,并备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可以用微信支付宝转账)。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申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业务申请单、参保人社保卡、工亡认定结论书。 5、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业务申请单、附件材料:(1)供养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或承诺书(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或承诺书 六、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的。 七、工亡亲属在哪些情形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亲属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八、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就业或参军;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5、死亡。
江西【人社课堂】工伤保险如何申报,14项补助都有哪些?赶紧收藏
点击量:1165发布时间:2024-12-13 17:48:13